法律專欄

所謂調職,是指勞工的工作場所或是勞動契約原本約定好要做的工作內容變更。例如原本工作地點是在高雄,結果被調到台中;或是從業務被調職成財務。

所謂的資遣,原則上就是雇主依照勞基法第11條或是第12條第1項規定,向勞工表示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1條跟第12條第1項規定最主要的差別在於,如果是依據第11條規定終止契約,則雇主需要向勞工提前預告。雇主如果是依據第12條第1項規定,就可以不用提前預告。

全勤獎金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如果勞工請病假,要按請普通傷病假的日數依比例計算全勤獎金。

主要規定在勞動檢查法。各地方政府勞動檢查處就勞動檢查法及勞動相關法令規定的可以檢查的事項,對事業單位、雇主進行的檢查,就是俗稱的勞檢。

雇主有權利要員工提出證明,但法律並沒有硬性規定要哪種文件,一般來說,可以提供死亡證明或是訃文,至於是要什麼時候向公司提出證明,則是依據公司的規定辦理即可。

著作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完成著作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需要登記或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