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的定義是什麼?待命期間、休息時間也算入工時嗎?

2026-01-09

工時的定義是什麼?

工時是指勞工為履行勞動契約義務所用的時間,或是勞工受雇主指揮監督下受拘束的時間。勞工執行業務期間,從事與業務高度關聯的事務,而屬於雇主受領勞務或指示勞工所需的範圍,這些全部都應該要計入工時。

待命時間算工時嗎?

勞工在指定地點處於隨時提供勞務的狀態,且喪失區分工作與休息的時間及空間主權時,性質上就可以認定是工作時間。

但是,如果勞工在待命期間仍保有相當的行動自主性及時間支配自由,則不等同於持續處於緊張狀態下的工作,這時就不一定可以認定是工作時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參照)

以護理人員為例,法院實務有認為,如果護理人員跟醫院約定值班手術時需要待命,但護理人員只需在被通知後30分鐘內回院,待命期間護理人員可以選擇在家、外出,沒有限制護理人員自由活動,護理人員即使沒有回院也無相關處罰。顯然待命時間內護理人員仍保有行動自主性及時間支配自由,則如要求醫院要以同等標準計算延長工時工資,難認合理。

簡單來說,是否可以被認定是工時,需要綜合判斷勞工是否在行動自主上有受到限制?(例如需要一直待在雇主指定場所)勞工是否可以自由支配時間?勞工是否有在提供勞務或是從事與工作高度相關的事務?勞工在這段時間是否有受到雇主指揮監督?等等事項,所以工時的認定是相當複雜的,如果遇到相關爭議,建議還是諮詢律師或委任律師代為處理,以確保權益。

休息時間算工時嗎?

勞工在休息時間如果可以自由活動,不受雇主指揮監督,那麼休息時間就不能認定是工作時間。但是如果事實上勞工在休息時間仍會受到雇主指揮監督、需要執行工作內容,則仍需算入工作時間。

依據勞基法第35條規定,原則上每工作4小時,至少要有30分鐘休息時間(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所以如果發生這種實質上雇主並未給予勞工休息時間的情況,除了須要計入工作時間外,如果工作總時數超過正常工作時間,雇主也要給付勞工加班費,同時主觀機關也會依據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給予雇主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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