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退休的退休金、配偶婚前買的房子,可以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嗎?
2026-02-02
離婚時還沒退休,退休金可以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嗎?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97號判決:
勞工如符合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法定退休條件,即可請領退休金,不因勞工事後離職而消滅,該退休金給付為將來確定可取得之財產,於請領前即具有財產權之地位,為勞工既得之權利。退休金金額與勞工工作年資之累積相關,倘其累積係基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協力、貢獻,應視為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不因其具有一身專屬性質而有異,始符公平。
小結:只要符合退休條件,即使尚未退休,可以領取的退休金也應列入婚後財產。
配偶婚前買的房子,婚後雙方一起繳房貸,可以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計算嗎?
第一個案例:
甲在婚前以頭期款300萬購買A房屋並登記在甲名下,甲與乙結婚後,二人共同分擔房貸(到離婚時已經共同付了200萬的房貸),A房屋在甲乙結婚後價格漲了400萬。乙和甲離婚時,乙能否請求將這部分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中?
簡易分析:
- 甲婚前付的頭期款300萬元屬於婚前財產,不能列入婚後財產計算。
- 婚後甲乙共同負擔房貸,如果都是用婚後財產付的,就可以列入計算。
- A房屋在甲乙結婚後價格增加了400萬元,因為A房屋是婚前財產,而房價增值原則上是因為市場行情,除非能證明婚姻關係存續中對房屋增值有助益,否則法院原則上不會將房屋增值部分納入婚後財產的計算。
第二個案例:
甲在婚前以頭期款300萬購買A房屋並登記在甲名下,甲與乙結婚後,由甲一人負擔房貸(到離婚時已經共同付了200萬的房貸),A房屋在甲乙結婚後價格漲了400萬。乙和甲離婚時,乙能否請求將這部分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中?
簡易分析:
- 甲婚前付的頭期款300萬元屬於婚前財產,不能列入婚後財產計算。
- 婚後甲獨自負擔房貸,除非甲是用婚前財產去付房貸,否則就償還房貸的部分,原則上會列入計算。
- A房屋在甲乙結婚後價格增加了400萬元,就A房屋價格的增幅,屬於婚前財產在婚後增值,依照民法1017條第2項規定,增值的400萬元仍屬於婚前財產,不能列入計算中。
小結:
- 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將夫或妻一方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孳息視為婚後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分配。因此原則上配偶婚前購買的房子即便在婚後有增值,因為不屬於孳息,所以原則上不會列入婚後財產計算。
- 如果能證明對於房屋的增值有助益,則法院有可能會認定婚後增值的部分屬於婚後財產的一部分,但仍視法院個案認定為準。
- 即便是婚前買的房子,結婚後以婚後收入償還房貸,婚後償還的部分仍要列入婚後財產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