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後回覆主管訊息,算加班嗎?
案例:
下班後,主管在Line上傳訊息要員工明天提交報告,員工也在期限之前回覆主管,之後員工向公司提交了加班費申請。
勞動部怎麼規定?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2條第7款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訖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作時間紀錄。
也就是說,雇主不論是用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讓勞工在休息時間或是下班時間工作 ,勞工可以檢附事證,請求給付加班費。
法院如何認定?
在本案例中,法院認為:
(1) 主管交辦工作的時間是在下班後。
(2) 主管在Line上所交辦的是工作事項。
(3) 主管交辦的工作內容具有期限。
→因此認定是加班
公司採加班申請制,但員工並沒有事前書面申請,所以不應該給加班費?
以這個案例來說,法院認為這是主管交辦且有明確訂定期限的工作事項,所以不能因為採加班申請制,就認為員工這時候不能申請加班費。
很多雇主在訴訟時都會主張公司是採用加班申請制,所以只要員工沒有依照公司規定申請,公司就可以拒絕給付加班費。
這部分現在法院實務上雖然仍然有不同的見解,但是已經有法院見解認為,加班申請制的目的主要是讓雇主知道員工有加班的情況,並有效控管員工加班狀況及適時調整公司人力配置,所以正常情況確實可以要求員工配合公司制度進行申請,否則就可以拒絕給予加班費,但是!!!在特殊狀況下,如果公司主管或雇主明明就知道或可以知道員工需要為了公司的工作加班,尤其是公司主管或是雇主自己指派給員工的工作,這種情況下,即便員工沒有依照公司規定申請,還是應該要給予員工加班費。
用Line的對話紀錄作為加班的證明,要怎麼計算加班工時?
實務上雖然可以用Line作為證據,證明員工有加班的事實,但是最困難的是要怎麼計算實際的加班工時,尤其員工加班時如果是在家裡,就沒有辦法透過公司的打卡紀錄做為計算標準。
對此,部分的法院有審查員工被交辦的事項,實質去審查大致上完成這項工作需要多久的時間來做為計算。
以這個案例來說,法院認為雖然有Line的對話紀錄可以證明主管有在下班時間交辦具有期限的工作給員工,但是對話紀錄沒辦法證明員工什麼時候看到訊息,也沒辦法證明員工實際上花了多少時間去完成加班的工作,因此法院考量這個工作的難易程度之後,認為需要花費的時間應該不超過1小時,因此就以1個小時作為加班工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