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要我簽競業禁止條款,我該簽嗎?
什麼是競業禁止條款?
簡單來說,競業禁止條款是公司為了避免員工在離職後的一定期間、區域內,獨資或合夥開公司或入職其他公司,而從事跟公司具有競爭關係的工作。
競業禁止條款類型有哪些?
競業禁止條款有規範「在職期間」,也有規範「離職之後」。
通常最常產生爭議的就是規範離職之後的競業禁止條款,因為這會限制員工離職後的工作權,所以針對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條款必須要有一定的限制及補償。
競業禁止條款怎麼約定才合法?
#競業禁止年限要有一定上限
法規雖然有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最多可以約定2年,但是法院實務上也曾有認為即便約定2年以內還是不合理,所以只能說,約定超過2年原則上是不行的,但也不是只要2年以內就一定合法,還是要綜合考量所有條款的內容,跟透過法院個案判斷才能確定。
#提供合理補償
由於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會影響到員工離職後的就業,對於員工的工作權影響很大,因此法規規定既然公司是因為自身的利益而限制員工從事相關競爭工作,則公司就應該給予員工適當的補償。因此,如果公司和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卻沒有給予補償,則可能會無效。
#必須要是明確且合理的範圍、內容
很多公司會無限制的約定競業禁止的區域範圍和工作內容,這樣看似是在幫公司,實際上可能反而導致條款無效,實務上有認為如果公司的營業範圍只有在台灣,那競業禁止條款限制員工離職後不能在其他國家從事具有競爭性的工作,就可能是無效條款。
另外,如果競業禁止條款最多也只能限制員工離職後不能在其他公司從事原本在公司的工作內容,如果限制到不是員工本來的工作內容,這也可能導致條款無效。例如:員工在公司是工程師,只負責研發程式,但競業禁止條款卻限制員工離職後不能在同產業從事銷售工作。
如果太空泛的限制競業範圍,導致範圍過廣或是讓人無法理解受限制的範圍,都有可能導致條款無效喔!
一定要簽競業禁止條款嗎?
這是個很現實的問題,一般公司都會在員工入職前連同勞動契約一起要求員工簽名,如果不簽,通常公司也不會讓員工入職。
如果公司是在員工已經入職後才要讓員工簽,這時看起來員工是有決定權,可以自行決定簽或不簽,但事情往往沒有這麼簡單,公司可能會想盡辦法逼員工簽(例如:增加工作量、調職、或創造敵意的職場環境等等),這時就要看員工的耐力了。
沒有簽競業禁止條款不代表可以隨意洩漏公司營業秘密!
如果員工在任職期間知道公司營業秘密,即使沒有簽競業禁止條款,離職後依然不能隨意洩漏給他人知道,因為公司的營業祕密還是有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障(當然還是需要符合法定要件),如果違反,可能會面臨刑責!
